产品八大特色
一、特别生存金,二十年末返.
生存至保单生效满20年,一次性领取己交保险费80%的特别生存金,可用于子女教育.婚嫁.家庭出游.医疗.养老等大额之出.
二、六款交费期贴心随您选.
有趸交.3年.5年.10年.15年.20年.六种交费期可供选择,可根据家庭财务安排任选其一.
三、收益节节高,生活有品质.
保单生效21年末至64岁,每年领取基本保额6%的生存保险金(投保时被保险人大于44岁,不享受此项生存金);
65岁至84岁 每年领取基本保额12%的养老年金;
85岁至99岁 每处领取基本保额18%的养老年金.
四、领取养老年金,保证二十年.
65岁至84岁为养老年金的保证领取期,如被保险人在此期间不幸身故,公司将给付20年保证领取期内应领未领的养老年金.
五、高额满期金,全家笑开颜.
期颐之年可领取基本保额300%的满期祝寿金,让您在享受百岁之喜的同时还有大额资金可供全家人实现家庭梦想.
六、额外又分红,锦上来添花.
保单可分红,分享公司经营成果,分红可选择累积生息或抵交保费.
七、累积生息,利率多加一.
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金.养老年金.如不领取可累积生息,累积生息的年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1%,按日复利方式计算,保证息涨随涨.帮助抗通胀.
八、生命高保障,意外再加三.
18岁至65岁享有3倍保额加己交保费的高额身故保险金,如因意外身故则额外享有三倍基本保额的身故保险金,
65岁至84岁身故,如不符合特别生存金给付条件且未领取过特别生存金,则按己交保险费的80%给付身故保险金,帮您守护家庭安宁.
{特别生存金}
生存至保单生效满20年,一次性领取特别生存金264800元.
{养老年金}
65周岁至84周岁,每年生存领取养老年金6000元,85周岁至99周岁,每年生存领取养老年金9000元,如果一直生存,合计255000元.65周岁至84周岁为保证领取期,如果不幸身故,将给付保证20年应领取的养老年金与己领取养老年金的差额.
{满期祝寿金}
如果生存至100周岁,一次性领取150000元满期祝寿金.
{生存金累积生息}
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年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1%.特别生存金.养老年金如不领取将进入生存金累积帐户,按照公司公布生存金累积年利率以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根据公司产品建议书利益演示表,到80周岁时,可达648779元;到100周岁,可达1962056元.累积生存金可根据需要随时DIY领取,用于旅游金.医疗金.养老金等.
{红利分配}
分红是不确定的,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来决定红利的分配.至80周岁时,累积红利演示可达346121元(高).199194元(中).52269元(低).(根据公司产品建议书利益演示表)
{身故保险金}
65周岁前,如果不幸身故,最高给付481000元身故保险金;如果不幸因意外伤害身故,最高给付631000元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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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 若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将按 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自年满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年满65 周岁的 保单周年日止身故,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的3 倍和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3)自年满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年满85 周岁的 保单周年日止身故,不符合特别生存金给付条件,并 且我们未给付特别生存金的,我们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8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年满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年满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 内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祝寿金 | 若在年满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给付满期祝寿金,合同终止。 |
养老年金 | 自年满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年满85 周岁的保单 周年日止(不含),若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养老年金。自年满85 周岁的保单 周年日起(含),至年满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 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8%给付养老年金。 |
特别生存金 | 若在合同生效满二十年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照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的80%给付特别生存金。 |
生存保险金 | 若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
产品名称 | 合众稳赢一生两全保险 |
基本保额 | 5000元 |
保险期间 | 保至100周岁 |
交费期限 | 10年 |
年交保费 | 33100元 |
因下列第(1)-(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1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如果对于本条款“2.4保险责任”中规定的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均不承担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未遵医嘱、医疗事故、分娩或流产、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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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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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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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80% (保单生效满20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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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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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6% (保单生效第21年且至65周岁期间,每年领取一次。投保时44周岁不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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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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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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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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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65周岁(含)至8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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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2% (每年领取一次) |
满85周岁(含)至10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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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8%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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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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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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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
满18至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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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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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65至8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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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80% (未领取特别生存金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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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至65周岁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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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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