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年快速返,生活高品质 |
2.养老加速返,保证二十年 |
3.定期再返还,健康又祝寿 |
4.满期高额返,双倍保额享 |
5.身故高保障,保额加保费 |
6.全残保费免,让爱永相伴 |
7.保单能贷款,急用可领取 |
8.分红方式多,保额会长大 |
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日起至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含),被保险人每满五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养老年金 |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89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含),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养老年金。养老年金保证领取至被保险人年满84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84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不含)的养老年金是非保证的。 如果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的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按保证给付期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养老年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主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养老年金如果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合同终止或受益人申请时给付。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9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含因红利分配而增加的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计算。 |
全残豁免保费 |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疾病发生全残,自被保险人确定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交日起,我们豁免本主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后,我们不再接受您保单贷款或解除合同的申请。 |
保单红利的确定 |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
保单红利的领取 |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以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按年复利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交清增额: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增加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变更后的红利领取方式将于下一红利派发日生效。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 本主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本公司每年的红利宣告日和本主合同保单周年日较迟者。本公司每年六月宣告上一年度的红利。 |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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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若在合同生效日起至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8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每满五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养老年金 | 自年满65周岁至89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养老年金。养老年金保证领取至年满84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84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的养老年金是非保证的。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年满9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在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身故,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在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疾病发生全残,自确定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交日起,我们豁免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
投保年龄:0周岁-60周岁
保险期间:至90周岁
交费期限:3年、5年、10年、15年、20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自伤、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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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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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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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65周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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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每年领取一次) |
65至85周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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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每满5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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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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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8% (满65周岁至89周岁(含),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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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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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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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65周岁前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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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交保费 (保单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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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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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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