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一心服务信誉好; | |
二种选择方式活; | |
三年领取得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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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保障范围广; | |
生活品质步步高; |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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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的第3 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保险期满前若 每到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下列方式 给付生存保险金。 如果您选择5 年交费,每年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乘以6%。 如果您选择10 年交费,每年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乘以10%。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合同所附的满期保险金额表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当时您已交费次数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基础上,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28 天至60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 天的犹豫期。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15 年和20 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
(11)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8)-(1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与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精神疾患、药物过敏、、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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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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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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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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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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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已交保费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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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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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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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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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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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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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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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6% (保单生效第三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交费期限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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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10% (保单生效第三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