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1 | 多重身故保障,生命倍受呵护;(您可以获得一倍疾病身故保障、双倍意外身故保障) |
2 | 固定满期收益,本金保值增值;(您可以按基本保险金额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增值部分免利息税) |
3 | 红利累积增值,享受税收优惠;(本保单为分红保单,您可以与本公司分享分红业务的经营成果。您获得的年度红利将采取累积生息的方式进行复利累积,免利息税) |
4 | 满期红利奖励,给您额外惊喜;(当你获得满期生存保险金和累积红利时,我们还额外给予您满期红利奖励) |
5 | 轻松保单贷款,助您解困救急;(您有任何财务需要时,您可以凭保单向我们申请不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的贷款) |
保单利益
保障范围 | 保险利益 |
满期生存保障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 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保障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 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我们 将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本主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障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 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两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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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基础上,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1.投保年龄 | 28天——60周岁 |
2.保险期限 |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限为10年。 |
3.交费期限 | 趸交 |
4.交费方式 | 趸交 |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8)-(1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精神疾患、药物过敏、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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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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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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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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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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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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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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