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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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基础上,额 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 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范围
凡年满28 天至65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8)-(1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与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精神疾患、药物过敏、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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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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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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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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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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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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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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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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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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