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住院医疗责任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或保单生效三十 天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 治疗,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各项合理医疗费 用按约定比例在各项医疗费用限额内给付“住 院医疗保险金”。 |
2.公共保险金额责任 |
当投保团体人数超过100人时,投保人可选择 设立公共保险金额。设立公共保险金额后,当 被保险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其个人限额 时可以从公共保险金额获得与其个人保额同等 的保障。当本公司在被保险人个人保险金额外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公共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 责任终止。 |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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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或保单生效三十天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各项合理医疗费用按约定比例在各项医疗费用限额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8);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6.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11)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6.12)、跳伞、滑雪、攀岩(见释义6.13)、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6.14)、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6.15)、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释义6.16)不在此限;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6.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6.18);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疗、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作为器官捐献者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并发症的治疗;
本附加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及未告知的既往症(见释义6.19);
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6.20)期间住院的,因输血导致的除外。
1.投保年龄 | 16周岁——60周岁 |
2.保险期限 | 一年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参加高危运动、医疗事故、药物过敏、精神疾病、未遵医嘱、遗传性疾病、怀孕流产分娩、牙齿修复、美容整形、康复性治疗、器官捐赠、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感染艾滋、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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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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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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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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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住院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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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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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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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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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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