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停售)
团体
投保范围
16-7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团体意外伤害保障产品,提供意外身故和伤残赔付。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1.合同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在180日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负责给付身故保险金;
2.合同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在180日内导致残疾的,本公司按残疾程度负责给付残疾保险金;
3.合同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在180日内导致三度烧烫伤的,本公司按烧烫伤程度负责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4.本公司对以上各项保险金的给付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伤残比例(烧伤比例)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6-70周岁

 

保险期间: 最长一年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

 

(11)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16-70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精神疾患、参加高风险运动、流产、分娩、未遵医嘱、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合众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残疾约定比例
交通工具意外伤残

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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