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 在合同期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飞机、火车、轮船、汽车时遭受意外事故并在180日内导致身故、残疾或三度烧烫伤的,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按残疾、烧烫伤程度给付相应保险金;
2. 在合同期内,被保险人在乘坐、驾驶不从事非法运营的私用轿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时遭受意外事故并在180日内导致身故、残疾或三度烧烫伤的,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按残疾、烧烫伤程度给付相应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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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天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天内造成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或“三度烧烫 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
投保范围
凡在本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准。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精神疾患、未遵医嘱、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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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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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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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残疾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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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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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