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18周岁——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限:10年、20年、30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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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所致身故,将按身故当时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疾病身故观察期180天。 |
保费豁免 | 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豁免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并将不再受理合同的退保以及减保申请。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在合同保险责任生效或最后复效起180日内因疾病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个组别内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三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组中所包含的重大疾病,按照确诊时重疾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起满三百六十五天后,初次确诊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照确诊时附加重疾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重疾合同剩余一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已领取首次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百六十五天后,初次确诊患重大疾病分组中仍然有效的一组疾病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照确诊时附加重疾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主险-合众至尊安康终身寿险(分红型)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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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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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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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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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按已交保费领取) |
附加险-合众附加至尊安康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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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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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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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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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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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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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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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患保单约定三组重疾中任何一种即可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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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疾保费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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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可享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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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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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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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距上次领取重疾保险金365天后,确诊患其他重疾且30天后仍生存可领取) |
第三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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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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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距上次领取重疾保险金365天后,确诊患其他重疾且30天后仍生存可领取) |
注:本产品保险金额在交费期内每年按基本保额的2%增加,交费期满后,保险金额维持不变。附加险基本保额是主险的十一分之十。
注:此产品重大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染色体异常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何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合众至尊安康保障计划”,主险基本保额11万元,附加重疾基本保额10万元,交费期间20年,年交保费6309元,保障至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身故当时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三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组中所包含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其余两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同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但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主合同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金额及现金价值按减
少后的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保费豁免
我们将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豁免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并将不再受理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退保以及减保申请。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初次确诊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照确诊时本
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剩余一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初次确诊患重大疾病分组中仍然有效的一组疾病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
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主险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附加险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