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28天——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限:趸交、3年、5年、10年、15年、20 、25、 30年交和交至被保险人年满55、60、65、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12种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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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于保险责任开始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保险费。 (2)因意外伤害所致身故,或于保险责任开始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等待期内确诊合同定义的重疾我们无息返还保费,若在等待期后确诊合同定义的重疾我们按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 |
主险-合众幸福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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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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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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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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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按已交保费领取) |
附加险-合众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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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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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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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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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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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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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至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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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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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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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至2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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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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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含)至3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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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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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岁及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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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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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重大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遗传性疾病、染色体异常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何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合众幸福人生保障计划”,选择主险及附加重疾险的基本保额均为10万元,交费期限10年,年交保费6100元,保障至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当时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2 至 3 周岁(含 2 周岁) 75%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会减少,减少的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保险
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