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若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对于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并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 院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 医疗费用报销后,将按上述费用余额的 90%给付保险金。发生保险 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按 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上述费用的 65%给付保险金。每个 保单年度每份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限额为人民币 5000 元。 |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若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对于在住院前后各 30 天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并符合 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费用,将按上述费用的 50%给 付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每份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限额为 人民币 300 元。 |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12)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
(13)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疗、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14) 作为器官捐献者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并发症的治疗;
(15) 本附加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及未告知的既往症;
(16) 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住院的,因输血导致的除外。
投保年龄
|
16周岁——55周岁
|
保险期间
|
1年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感染艾滋、未告知的既往症、器官捐献、美容整形、心理治疗、牙齿修复、遗传性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未遵医嘱、医疗事故、参加高危运动、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疾病住院医疗
|
有社保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90%
|
无社保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65%
|
|
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50%
|
|
意外住院医疗
|
有社保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90%
|
|
无社保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65%
|
||
意外住院前后门急诊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