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疗
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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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床位费、药费、手术费、检查检验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材料费、诊察费、注射费、输液费、输氧费、救护车费等),我们将按各项医疗费用的80%给付,各项保险金的限额见本合同所附“每次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表”。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规定里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各项保险金的限额内仅对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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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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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 90 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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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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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等待期后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住院医疗,其住院期间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30 天以内的,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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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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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床位费、药费、手术费、检查检验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材料费、诊察费、注射费、输液费、输氧费、救护车费等),我们将按各项医疗费用的80%给付,各项保险金的限额见本合同所附“每次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表”。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规定里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各项保险金的限额内仅对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
(2)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的;
(3)被保险人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的;
(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恐怖主义袭击;
(5)被保险人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毒品,酗酒或斗殴;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照驾驶(见释义5.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或由此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
(9)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
(11)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
(12)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以上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抗体,则认定已感染该病毒)期间住院的;
(13)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
(14)美容手术、变性手术及推拿、按摩、热疗、水疗、功能恢复性锻炼;
(15)腰椎间盘突出症;
(16)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17)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及未告知的既往症;
(18)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不予结算的医疗费用。
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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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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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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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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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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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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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感染艾滋、未告知的既往症、器官移植、美容整形、心理治疗、牙齿修复整形、妊娠流产分娩、遗传性疾病、未遵医嘱、医疗事故、药物过敏、精神疾病、参加高危运动、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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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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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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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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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住院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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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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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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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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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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