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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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保险责任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
起90 日内因疾病初次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保险责任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
起90 日后初次发生且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重大疾病不受此90 天限制),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 天后仍生存,我们按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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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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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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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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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初次确诊断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无息返回您所交的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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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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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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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和至被保险人50周岁、55周岁、60周岁、65周岁、70周岁、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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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3)—(9)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故意自伤、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