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声明:本产品说明书中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一切以本公司条款规定为准。
产品特色
1.即交即领,年年返还;
2.关键十年,双倍返还;
3.七五祝寿,高额返还;
4.短期缴费,长期保障;
5.岁岁分红,积累生息;
6.生命保障,爱心延续。
保单利益
保障范围 | 保险利益 |
生存年金 |
自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4周岁的保单周年 |
健康津贴 |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4周岁 的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在本主合同的保 单周年日按下列规定给付健康津贴: 健康津贴=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 |
满期祝寿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照下列规 |
身故保障 | 被保险人于保险责任开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日内因疾病 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保险责任开始日180日后因疾病所致身 故,我们将按下列二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年交保险费×身故时的已交费年度数×110%; 保单现金价值。 |
红利及红利分配
本主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将根据分 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我们确定本主合同有红利分 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每年度我们会向投保人寄送一次分 红业绩报告。
本主合同红利的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留存在本公司,用来增加 您保单的现金价值。该红利以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按年复利储存生 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合同终止时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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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年金 | 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年满74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含),若生存,我们每年在合同的保单周年日按下列规定给付生存年金,首期生存年金将在保单签发满一个月后给付: 生存年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年数)×1% |
健康津贴 | 自年满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年满74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含),若生存,我们每年在合同的保单周年日按下列规定给付健康津贴: 健康津贴=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年数)×1% |
满期祝寿金 | 若生存至年满7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照下列规定给付满期祝寿金,合同终止。 满期祝寿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年数)×90%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二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 年交保险费×身故时的已交费年度数×110%; (2) 保单现金价值。 |
30岁的王先生购买了此产品,选择10年期交,年交1万,基本保额11850元,共交10万。
那么从30岁起,王先生每年可以领取“基本保额×交费期间(年数)×1﹪”的生存年金,一共领取53325(11850×10﹪×45)元的生存年金。从65岁始,王先生可以另外领取10年的健康津贴,相当于领取双倍的生存年金,共可领11850元。当王先生75岁时,我们会送上106650元(基本保额×交费期间(年数)×90﹪)的满期祝寿金,同时还有一笔丰厚的红利,这样王先生就可以拥有一个丰富多彩的老年生活。
投保年龄:0周岁-55周岁
保险期间:至75周岁
交费期限:3年、5年、10年、15年
交费方式:年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0岁的王先生购买了合众璀璨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选择10年期交,年交1万,基本保额11850元,共交10万。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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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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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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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交费期限(年数)×1% (每年领取一次,领取至74周岁) |
健康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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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交费期限(年数)×1% (65至74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满期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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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交费期限(年数)×90% (75周岁,领取一次)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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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交保费×已交费年度数×110%)或 保单现金价值 (保单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