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得益人生保障计划
个人
投保范围
0-55岁
投保年龄
至85周岁
投保年限
65岁前生存金两年一返,金额等于9%基本保额;65至85岁,生存金年年领,金额等于12%基本保额;31种重大疾病保障。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周岁——55周岁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85周岁

 

交费期限:10年、15年、20年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保险金 若于保险责任开始日起至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每满两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期间,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意外伤害或观察期后因疾病所致身故,我们将返还所交的保险费。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因意外伤害或观察期后因疾病所致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以及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应领未领的生存保险金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在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观察期后初次发生且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返还合同的所交保险费,同时返还合同相等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所交保险费。 18岁后确诊合同定义的重疾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
保险案例

30岁的王女士投保合众得益人生保障计划,主险基本保额50000元,附加险基本保额25000元,年交保费9355元,20年交费。王女士享有的保险利益: 


生活补贴金:从30周岁到65周岁前,每两年领取4500元的生活补贴金,共领取17次,合计76500元。 


养老津贴:从65周岁到85周岁,每年领取6000元的养老津贴,共领取21次,合计126000元。 


身故保障:85周岁前身故保障为50000元加上85周岁前(含)我们尚未给付的生活补贴金和养老津贴。 


重疾保障:85周岁前重疾保障为25000元和主险25000元保额所对应的85周岁前(含)尚未给付的生活补贴金和养老津贴之和。重疾赔付后,附加险责任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额减少至25000元,继续有效。  

 

谁能保
0-55周岁
保哪些
主险-合众得益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生存金
未满65周岁(不含)

9%基本保额

(两年领取一次)

65至85周岁(含)

12%基本保额

(年年领取)

身故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已满18周岁(含)
基本保额+未领取生存金

 

附加险-合众附加得益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已交本保单保费+主险保单相关保费
已满18周岁(含)
本保单基本保额+主险保单相关未领取生存金

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有18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自伤、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染色体异常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合众得益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合众附加得益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多少钱

30岁的王女士投保“合众得益人生保障计划”,主险基本保额50000元,附加险基本保额25000元,年交保费9355元,20年交费,保障至85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若于保险责任开始日起至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每满两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期间,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意外伤害或观察期后因疾病所致身故,我们将返还所交的保险费。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因意外伤害或观察期后因疾病所致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以及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应领未领的生存保险金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在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观察期后初次发生且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返还合同的所交保险费,同时返还合同相等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所交保险费。18岁后确诊合同定义的重疾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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