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周岁——17周岁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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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观察期后因疾病身故,根据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观察期内因疾病身故,无息返还已交保费。观察期180天。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少儿重大疾病首次确诊的年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如下:至1周岁 25%;1至2周岁(含1周岁) 50%;2周岁以上(含2周岁) 100%。 成人重大疾病: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初次出现症状且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合 同所定义的成人重大疾病,我们将根据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 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住院费用,我们将按各项住院费用的80%给付。 |
主险-合众安康天使终身寿险(万能型)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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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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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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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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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按(已交保费-已领取金额)领取) |
附加险-合众附加安康天使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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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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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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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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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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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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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至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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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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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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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至2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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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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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含)至18周岁(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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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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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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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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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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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合众附加安康天使少儿住院医疗保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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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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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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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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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费用-已获其他渠道补偿)×80% (每年度最多可领取2次) |
本产品的观察期:
本产品重大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住院费用补偿首次或非连续投保有90天观察期,观察期内不予赔偿,续保无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醉酒、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医疗事故、药物过敏、精神疾患、私自使用药物、流产分娩、牙齿修复、视力矫正、假肢、美容整形手术、心理治疗、戒毒戒酒治疗、器官摘除相关医疗行为、未告知的既往症、患遗传性疾病、染色体异常、感染艾滋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为3岁男孩投保“合众安康天使少儿保障计划”,主险保额为5万元,提前给付重疾保额为5万元,住院医疗保额为2000元,每年交5000元,共交10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险责任
主合同: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如果您在等待期内部分领取过个人账户价值,我们在返还保险费时将扣除您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及相应的手续费。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 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附加合同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或成人重大疾病,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内的风险保险费无息退还至您的主合同个人账户,本附加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少儿重大疾病或成人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初次患少儿重大疾病,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列给付比例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少儿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 给付比例
0至1周岁 25%我们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或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减少,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给付的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或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我们退还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主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及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任何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附加合同
等待期
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住院治疗无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父母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各项保险金的约定范围,向被保险人给付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12)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
(13)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疗、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14) 作为器官捐献者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并发症的治疗;
(15) 本附加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及未告知的既往症;
(16) 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住院的,因输血导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