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年年快返还,生活高品质
高额养老金,幸福乐无边
定期有祝寿,关爱喜乐多
身价高保障,呵护到百岁
保证二十年,晚年乐无忧
全残保费免,让爱永相伴
年领或月领,贴心随您选
保单可分红,保值又增值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合同生效满一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 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结束。
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 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99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结束,并保证给付20年。
被保险人在申请领取养老年金时也可以选择按月领取方式。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若被保险人每月到达本主合同生效日在该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每月给付一次养老年金,至被保险人年满99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所在的保单年度结束,并保证给付20年。每月给付的养老年金按年领养老年金的8.45%确定。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6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祝寿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祝寿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祝寿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祝寿金,本主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养老年金、祝寿金如果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合同终止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给付。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7.5)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计算。
(2)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在养老年金的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按前款“养老年金”中规定的20年保证给付期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养老年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身故,我们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疾病发生全残(见释义7.6),自被保险人确定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交日起,我们豁免本主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后,我们不再接受您保单贷款或解除合同的申请。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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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 )若在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 终止。 (2)在年满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在养老年金的保证 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按前款“养老年金”中规定的20 年保证给付期 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养老年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 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3)在年满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身故,我们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满一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 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年满59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结束。 |
养老年金 | 自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开始, 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 给付养老年金,直至年满99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结束,并保证给付20 年。 |
祝寿金 | 若在年满66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祝寿金;若在年满77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祝寿金;若在年 满8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给付祝寿金;若在年满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祝寿金,合同终止。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在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180日后因疾病发生全残,我们豁免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
以合众宝宝谢小宝为例,小宝今年0岁,父母为其投保了一份缴费年期20年、基本保额5万元的“合众福寿齐添”,每年只需交费4750元。
小宝生存至59周岁,总共可领取5.9万元的生活补贴金;
生存至99周岁,总共可领取24万元的养老津贴;生存至66、77、88、100周岁的祝寿金,总共可达8万元。
如果小宝不幸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全残,合众人寿将豁免福寿齐添余下各期保费,并继续为其提供相关的保障权益。此外,福寿齐添的复利分红及生存金累积生息功能能有效的抵御通货膨胀,让资产保值增值。
投保年龄: 0-55岁
保险期间: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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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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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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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保单生效满1年至59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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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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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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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2% (60至99周岁领取,并保证领取20年) |
月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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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2%×8.45% (60至99周岁领取,并保证领取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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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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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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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
77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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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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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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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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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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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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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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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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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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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含) (养老金领取期间) |
基本保额×12%×20-已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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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周岁(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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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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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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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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