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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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进行治疗,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规定。若被保险人已从政府或企业获得医疗补助、津贴或其它医疗保险金,将从应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上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
(2)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的;
(3)被保险人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的;
(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恐怖主义袭击;
(5)被保险人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毒品,酗酒或斗殴;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5.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5.3)、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见释义5.4)、探险活动(见释义5.5)、武术比赛(见释义5.6)、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或由此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9)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
(11)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
(12)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
(13)美容手术、变性手术及推拿、按摩、热疗、水疗、功能恢复性锻炼;
(14)腰椎间盘突出症;
(15)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参加高危运动、怀孕分娩流产、药物过敏、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精神失常、牙齿修复、美容整形、变性、非医疗必要的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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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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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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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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