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高额保障清晰单纯,回归保险真谛
多种交费方式,多种保险期限
减额交清,免除您的交费压力
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 (见释义6.4),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见释义6.5)导致身故或全残,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全残,我们将按全残当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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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 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所致身故或全残,或于合同生效180日后因疾病所致 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6);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6.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9)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6.10)、跳伞、滑雪、攀岩(见释义6.11)、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6.12)、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6.13)、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9)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参加高危运动、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生效保单为准,以上仅供参考。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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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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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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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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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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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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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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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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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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