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限:20/30年
交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等待期:180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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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因该事故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或确定为全残时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合同终止。给付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营运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以乘客身份乘坐营运汽车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且符合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营运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
客运轮船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且符合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客运轮船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以乘客身份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且符合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轨道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且符合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
节假日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在节假日期间以乘客身份乘坐营运汽车、客运轮船或轨道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且符合给付营运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客运轮船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或轨道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节假日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
非营运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汽车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且符合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非营运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因主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并且符合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