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在保险期间届满仍生存时,保险公司都会进行理赔的保险。即生也赔、死也赔,怎么都赔。
一般来说,两全险不单独售卖,会跟重疾险、寿险、意外险,互为主险或附加险,组合成为:两全重疾险、两全定期寿险、两全意外险。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1、未附加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约定金额×主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1.2给付满期保险金。
2、附加了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及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年交保险费之和×主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1.2给付满期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1、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 (1)按主险合同的约定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 (2)按主险合同及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年交保险费之和×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
2、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投保年龄:0-62周岁
保险期间:至60/70/80周岁
因下列第(1)-(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