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约定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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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 |
自主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含)起至主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养老保险金: (1)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为按月领取的,保险公司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
(2)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为按年领取的,保险公司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11.81给付养老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全残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的且合同约定条件符合,保险公司将豁免主合同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后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经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全残时未满60周岁。 |
投保年龄:0-74周岁
保险期间:至106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