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主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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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含)内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主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这3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主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主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主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主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