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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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将按照合同约定两项最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
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全残,将按照合同约定两项最大值给付全残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确定为全残时主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
等待期 |
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含)内初次发生主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将无息返还投保人所交的主合同的保险费,主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主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将根据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主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将按照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终止。主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主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自被保险人所患轻症疾病确诊之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将逐期豁免主合同各期保险费,责任终止。投保人每期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纳,同时主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30年、至60/7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