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2-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合同约定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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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 A、B、C、D、E、F 六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主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主合同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主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根据主合同的基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每种中症疾病以给付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两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后,项保险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主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根据主合同的基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以给付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项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特别关爱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第15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且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至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主合同约定的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主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自被保险人所患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保险公司将逐期豁免主合同各期保险费,项责任终止。 |
等待期 |
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含)内初次发生主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投保人所交的主合同的保险费,主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时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三项最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1.主合同的基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3.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确定为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确定为全残时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确定为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三项最大值给付全残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1.主合同的基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确定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3.被保险人确定为全残时主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