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附加健康之盾轻症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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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30种轻症保障,确诊重疾/轻症可豁免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的时间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退还您累计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保险责任,则无等待期。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附加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一医疗行为或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附加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的时间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无息退还您累计交纳的保险费,同时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保险责任,则无等待期。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附加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一医疗行为或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符合附加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自确诊之日起附加险合同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在豁免保险费期间,保险公司不接受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险合同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所列各项情形;

 

(2)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3)既往症及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4)保险单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保险事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不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但若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但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理赔金,则不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况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理赔金,则不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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