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健康之享重大疾病长期医疗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医疗保障产品,提供80种重疾、白血病特定医疗保障,确诊重症/轻症可豁免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的时间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本公司无息退还您累计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保险责任,则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在合同有效期内接受治疗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必须住院治疗的,对每次住院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已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进行给付。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根据医嘱在特殊门诊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对每次特殊门诊发生后,已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进行给付。

特殊门诊治疗包括:

(1)门诊肾透析;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治疗: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3.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对每次实际发生的重大疾病相关治疗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进行给付。

4.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在住院前7天内和出院后30天内,因该重大疾病而发生的、已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前述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进行给付。

5.重大疾病康复治疗费用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定的重大疾病(参见重大疾病分组中的B组),必须接受康复治疗的,对实际发生的康复治疗费用及耐用医疗器械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进行给付。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康复治疗费用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为限。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B两组。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A组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承担上述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第1-4项。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B组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承担上述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第1-5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及康复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本公司仅对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确诊发生的首两种重大疾病不受此限制)承担保险责任。对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初次确诊发生的首两种重大疾病(白血病不受此限制)之外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的首两种重大疾病中包含“恶性肿瘤”,我们对等待期后首个确诊的恶性肿瘤的持续治疗、复发治疗及转移治疗,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对于其他新发恶性肿瘤,不承担保险责任。

 

白血病特定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满3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白血病,对于在合同有效期内接受治疗白血病(包括白血病的新发、复发和转移)的医疗费用,我们首先按白血病特定医疗保险金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当本公司累计给付白血病特定医疗保险金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和100万人民币两者中较小值时,我们针对剩余的医疗费用,按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约定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满3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白血病,本公司不承担“白血病特定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白血病特定医疗保险金:

1.白血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必须住院治疗的,对每次住院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已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白血病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进行给付。

2.白血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并根据医嘱在特殊门诊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对每次特殊门诊发生后,已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进行给付。

特殊门诊治疗包括:

(1)恶性肿瘤(白血病)特殊门诊治疗: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2)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3.白血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对每次实际发生的白血病相关治疗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进行给付。

4.白血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在住院前7天内和出院后30天内,因白血病而发生的、已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前述白血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白血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进行给付。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白血病特定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与100万人民币两者中较小值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的白血病特定医疗保险金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与100万人民币两者中较小值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医疗保险金责任的特别约定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具体约定如下:

我们根据被保险人接受重大疾病或白血病相关治疗时,是否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按如下方式进行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报销后,我们按100%的比例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或白血病特定医疗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没有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60%的比例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或白血病特定医疗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已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我们按60%的比例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或白血病特定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白血病,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我们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仍承担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或白血病特定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本公司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的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的时间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无息退还您累计交纳的保险费,同时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保险责任,则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在合同有效期内接受治疗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康复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进行给付。
白血病特定医疗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满3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白血病,对于在合同有效期内接受治疗白血病(包括白血病的新发、复发和转移)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首先按白血病特定医疗保险金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白血病特定医疗保险金超过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和100万人民币两者中较小值时,保险公司针对剩余的医疗费用,按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约定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满3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白血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白血病特定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白血病特定医疗保险金:白血病住院医疗费用、白血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白血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白血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进行给付。
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自确诊之日起合同的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在豁免保险费期间,保险公司不接受合同的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或试验性治疗、保健性诊疗、各种医疗咨询和医疗鉴定、未包含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康复治疗、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未包含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体外或植入的医疗辅助装置或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眼镜或隐形眼镜、轮椅、义齿、助听器等等)及其安装;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书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既往症及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保险单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但若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理赔金,则不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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