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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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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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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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的时间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轻症或身故,保险公司无息退还您累计交纳的保险费,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保险责任,则无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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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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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无论发生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均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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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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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无论发生一种或多种少儿特定重大疾病,合同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均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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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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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无论发生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均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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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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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自确诊之日起以后的各期主险合同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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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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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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