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天内因罹患疾病并由此导致发生门诊或急诊治疗的,无论该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 日,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门诊、急诊治疗或您不间断连续投保本保险的续保合同,无等待期。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门诊或急诊治疗。对于被保险人每次治疗已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是否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 发生事故时,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扣减人民币100元后,按70%的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2) 发生事故时,若被保险人已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扣减人民币100元后,按50%的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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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等待期后,在医院接受门诊或急诊治疗。对于每次治疗已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 疗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我们将根据发生保险事故时是否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 保障,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 发生事故时,若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我 们对实际支出、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扣减人民币100 元后,按70%的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2) 发生事故时,若已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 我们对实际支出、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扣减人民币100 元后,按50%的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我们按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之和,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额为限。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接受门诊或者急诊治疗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8)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堕胎、避孕、节育、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产前产后检查、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9) 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视力矫正、矫形手术、美容手术、整形手术、购买安装残疾或辅助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牙、假眼、助听器、配镜等)、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
(10) 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1)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或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3) 本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14)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醉酒、未遵医嘱、吸食毒品、怀孕或流产、整形手术、换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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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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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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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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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门急诊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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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社会基本或工费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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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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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出合理费用-1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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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享有社会基本或工费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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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出合理费用-1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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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门急诊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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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社会基本或工费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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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出合理费用-1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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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享有社会基本或工费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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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出合理费用-1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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