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 天内罹患手足口病,并因此在医院进行治疗,无论该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 天,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手足口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被确诊罹患手足口病后180 天内(含第180 天)已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是否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按如下约定进行赔付:
1)发生保险事故时,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2)发生保险事故时,若被保险人已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以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金额均以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300%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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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保险金 | 若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手足口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对于被确诊罹患手足口病后180 天内(含第180 天)已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将根据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是否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按如下约定进行赔付: 1)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对实际支出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2)发生保险事故时,若已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对实际支出、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以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均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300%为限。 |
(1) 主险合同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所列各项情形;
(2) 对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3)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手足口病医疗 | 已享有社会医疗保障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社会和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
未享有社会医疗保障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x 80%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3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