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 天内,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指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无息退还您交纳的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这3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您续保本附加险合同时,无等待期。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以一次为限。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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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以一次为限。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特定疾病 | 疾病导致 | 已交保费 | 约定保额 |
意外导致 |
约定保额 (确诊白血病、脊髓灰质炎、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可领取)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3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