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年满85周岁的保单年度末之日24时前,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疾病身故保险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若被保险人在其年满85周岁的保单年度末之日24时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日二十四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其年满85周岁的保单年度末之日24时前,进入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 并在观察期结束后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我们将给付护理保险金,可用于支付被保险人所需的护理服务与费用;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护理保险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若被保险人在其年满85周岁的保单年度末之日24时后,进入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 我们将按提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日二十四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护理保险金,可用于支付被保险人所需的护理服务与费用;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健康维护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当日二十四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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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在其年满85周岁的保单年度末之日24时前,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身故,将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疾病身故保险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身故当日二十四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2)风险保额。 若在其年满85周岁的保单年度末之日24时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身故,将按身故当日二十四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护理保险金 |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其年满85周岁的保单年度末之日24时前,进入符合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 并在观察期结束后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将给付护理保险金,可用于支付所需的护理服务与费用;同时,合同效力终止。护理保险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观察期结束当日二十四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2)风险保额。 若在其年满85周岁的保单年度末之日24时后,进入符合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 将按提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日二十四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护理保险金,可用于支付所需的护理服务与费用;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健康维护保险金 | 若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的,按保险期间届满当日二十四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 主险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进入长期护理状态或疾病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保;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进入长期护理状态或疾病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并按退保处理。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返还您的个人账户价值;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疾病身故 | 未满80周岁 | 个人账户价值 x 120% |
已满80周岁 | 个人账户价值 | |
长期护理 | 未满80周岁 | 个人账户价值 x 120% |
已满80周岁 | 个人账户价值 | |
健康维护 | 个人账户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