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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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第一年为基本保险金额,第二年及以后为2倍基本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 | 第一年为基本保险金额,第二年及以后为2倍基本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确诊患合同定义的轻症按约定保险金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主险累计所交全部保费。 |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醉酒、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但若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况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主险合同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所列各项情形;
(2)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3)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药物过敏、条款中特别约定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安先生35岁,投保和谐健康之享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10万元,其中和谐附加轻症疾病保险,保额5万元,交费20年,保障至70周岁,年交保费262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