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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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护理保险金 |
①18周岁之前进入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将按已交保费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护理保险金。 ②18周岁后,且在交费期内进入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将按已交保费×给付系数、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 ③18周岁后,且在交费期满后进入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已交保费×给付系数、现金价值、有效保额。 给付系数: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护理关爱保险金 |
60周岁首个保单周年之前进入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并在观察期结束后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合同终止,在给付一般护理保险金的时,还将按照被保险人观察期结束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护理关爱保险金。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将按照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