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患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身患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最多给付五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时,此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初次罹患并被确诊为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特定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附加合同第6条中“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险合同及其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以及一年期保证续保产品)的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附加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