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按如下约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对被保险人在用药期限内因治疗该恶性肿瘤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在用药期限内我们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数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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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用药期限内因治疗该恶性肿瘤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在用药期限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数额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达到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2)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情况(已向我们告知且我们已同意承保的除外);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物;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但提供急诊或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和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除外;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治疗;
(11)未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或我们指定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12)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3)接受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14)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及
用法用量不符;
(15)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恶性肿瘤有效;
(16)被保险人用药时长符合慈善赠药申请条件,但因被保险人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材料不全,导致未通过慈善基金会审核所发生的药品费用;被保险人通过援助审核,但因被保险人的原因未领取援助的药品费用;
(17)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对购买或领取的药品已经耐药后产生的费用。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