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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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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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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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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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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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合同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保险公司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
(1)若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未满18周岁,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被保险人经诊断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2)若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周岁,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被保险人经诊断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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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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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附加合同约定的8种特定危重疾病,经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确诊达到附加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且该长期护理状态已经不间断持续180天,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被保险人首次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首次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后,附加合同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均降低为0,同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低为0。首次给付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发生永久完全残疾,保险公司每年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被保险人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当累计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达到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合同及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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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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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若该伤残(无论一种或多种)根据伤残标准确定为第一级、第二级或第三级(无论一种或多种),经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确诊达到附加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且该长期护理状态已经不间断持续180天(若为身体结构伤残,则不受长期护理状态需持续180天的限制),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被保险人首次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首次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后,附加合同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均降低为0,同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低为0。首次给付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发生永久完全残疾,保险公司每年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被保险人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当累计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达到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合同及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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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费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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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符合上述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或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首次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的同时,豁免附加合同和主险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长期护理保险费豁免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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