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珍爱逸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年金理财保障产品,第5年至60前每年领取生存金,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身故和全残也有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本条款第3.3款的约定执行: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5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不含该日)前,在每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仍生存且未发生本条款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我们按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养老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该日)起,在每一个合同生效日月度对应日,若被保险人仍生存且未发生本条款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我们按有效保险金额的2%给付养老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1)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四、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条款第6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我们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等于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被保险人被诊断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1)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被诊断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第5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不含该日)前,在每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仍生存且未发生本条款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保险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该日)起,在每一个合同生效日月度对应日,若被保险人仍生存且未发生本条款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保险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的2%给付养老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1)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条款第6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保险公司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等于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被保险人被诊断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1)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被诊断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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