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恒鑫盛世年金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年金理财保障产品,自第11年开始每年领取生存金,满期领取满期金,身故和永久万全残疾也有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本条款第3.3款的约定执行: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11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开始,在每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发生本条款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我们按照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的1%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1)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产生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三、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6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我们将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等于以下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1)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产生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被诊断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的现金价值。


四、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第11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开始,在每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发生本条款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的1%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1)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产生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6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保险公司将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等于以下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1)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产生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被诊断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的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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