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本保险条款第3.3款的约定执行:
二、身故保险金
在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前,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之和:
(1)您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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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 | 养老保险金的领取起始年龄可以是50、55、60、65或70周岁,由您在投保时选定,并在合同中载明。养老保险金的领取起始日为年满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次日。 在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零时,若生存,保险公司按照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第一笔养老保险金。自该日零时起20年为养老保险金保证给付期限,即给付第一笔养老保险金后,在每一个合同生效日月度对应日的次日零时,无论是否生存,保险公司均按照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保证给付期限届满。 在保证给付期限届满日次日零时,以及之后的每一个合同生效日月度对应日的次日零时,若生存,保险公司按照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身故,保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在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前,若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等于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之和: (1)您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 (2)身故时保险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在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前,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