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定期寿险(E 款)
个人
投保范围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龄
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定期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和永久完全残疾保障。
产品描述

我们提供的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本附加条款第3.3款的约定执行: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或者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 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保险公司向您返还身故时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附加合同终止。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或者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若在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保险公司向您返永久完全残疾时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以及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与主合同相同

 

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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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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