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幸福金生恒鑫版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长期重大疾病保障产品,提供75种重疾和35种轻症疾病,轻症可豁免,身故和全残也有保障。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条款第 6 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根据确诊重大疾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按照下表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初次罹患并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条款第 6 条中“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或者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保险公司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 (1) 若永久完全残疾时未满 18 周岁,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永久完全残疾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2)若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 18 周岁, 保险公司根据发生永久完全残疾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按照下表计算并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若符合上述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豁免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轻症疾病保险费豁免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 (1)若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2)若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保险公司根据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按照下表计算并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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