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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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若因意外伤害事故, 或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附加保险条款第 6 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同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也等额扣除,主险合同自动终止。 二、若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附加保险条款第 6 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返还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两者中金额较大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