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自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或自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满30 日后(不含第 3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已就该项住院医疗费用从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任何补偿,则我们就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已获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在扣除 100 元单次免赔额后,按照下述比例进行赔付:
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赔付比例
100 元至 5000 元部分 40%
5000 元至 1 万元部分 50%
1 万元以上部分 60%
2.若被保险人未就该项住院医疗费用从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险机构等获得任何补偿,则我们就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 600 元单次免赔额后,按照下述比例进行赔付: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赔付比例
600 元至 5000 元部分 20%
5000 元至 1 万元部分 30%
1 万元以上部分 40%
3.若被保险人的上述治疗延续至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以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日为限;
4.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我们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但我们所给付的保险金累计以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在七天之内因同一原因重新住院的,视为同一次住院。上述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是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与病情相关并符合卫生系统诊疗常规的住院医疗费用。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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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若自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 或自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满 30 日后(不含第 3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约定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或精神疾患;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既往症;
十二、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十三、被保险人进行的矫形和整容手术,或进行的牙齿治疗、镶补或安装义齿、义眼、义肢及其他附属品;
十四、被保险人的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或特别护理、特需病房;
十五、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六、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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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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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住院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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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获得社保及公费报销 | 不承担责任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已获取公费及社保报销部分-100)×约定赔付比例 |
未获得社保及公费报销 | 不承担责任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已获取公费及社保报销部分-600)×约定赔付比例 |
注:此为终身寿险保障产品,非意外身故或全残有3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