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的,我们就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并经放射性检查(如X 射线、CT 等)证明符合合同定义的骨折的,我们按照合同的《人身保险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以保险金额的5 倍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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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的,就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
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并经放射性检查(如X 射线、CT 等)证明符合合同定义的骨折的,按照保单的《人身保险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以保险金额的5 倍为限。 |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我们不承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因下列第一至第十三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骨折的,我们不承担意外伤害骨折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七、被保险人因各种治疗及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活动、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病理性骨折;
十三、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或发生过的骨折;
十四、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十五、被保险人进行的矫形和整容手术,或因意外伤害进行的牙齿治疗、镶补或安装义齿、义眼、义肢及其他附属品;
十六、各种原因引起的过敏;
十七、脊椎(包括颈、胸、腰椎)椎间盘突出或膨出;
十八、被保险人的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或特别护理、特需病房;
十九、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二十、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期间
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算。如果续保的,则每次续保的保险期间也为1 年,自前一保险期间终止日的次日零时起算。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应当在18 周岁(含)以上,并且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符合我们的要求且身体健康者,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已从其他渠道报销过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x 90% |
未从其他渠道报销过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x 70% | |
意外骨折金 | 约定保额 x 人身骨折程度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艾滋病、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医疗事故、私自使用药物、进行高风险活动、病理性骨折、已存在的或发生过的骨折、生育或绝育手术及其并发症、矫形和整容手术、过敏、脊椎椎间盘突出、健康检查或特别护理、捐献身体器官、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