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福惠康鑫年金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保险期间可约定,包含生存金及满期金的领取,具有身价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本保险
条款的约定执行:

 

一、生存保险金

 

自第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保险合同的倒数第二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在
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照首期保险费的如下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最后一个合同生效日
对应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照本保险条款第2.2 条第三款支付满期保险金,不再支付生存保险金。

 

如果保险期间为10 年,则我们每次按照首期保险费的7.5%给付生存保险金,最多给付9 次;如果保
险期间为15 年,则我们每次按照首期保险费的12.5%给付生存保险金,最多给付14 次。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


(1)您已交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保险金 自第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保险合同的倒数第二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在 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照首期保险费的如下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最后一个合同生效日 对应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照本保险条款第 2.2 条第三款支付满期保险金,不再支付生存保险金。 如果保险期间为 10 年,则我们每次按照首期保险费的 7.5%给付生存保险金,最多给付 9 次;如果保 险期间为 15 年,则我们每次按照首期保险费的 12.5%给付生存保险金,最多给付 14 次。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 (1)已交付的保险费; (2)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犹豫期

 

保险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15 日的犹豫期。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算。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应当在18 周岁(含)以上,并且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符合我们的要求且身体健康者,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
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生存金 保险期间10年

年交保费×7.5%

(保单生效起至期满前每年领取一次,最多领取9次)

保险期间15年

年交保费×12.5%

保单生效起至期满前每年领取一次,最多领取14次)

身故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满期金 保险金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恒安标准福惠康鑫年金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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