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2年时仍生存,且未发生永久完全残疾的,我们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祝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8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30﹪给付祝寿保险金。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99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将按您交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您交付的全部保险费根据本条款规定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为准。
四、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经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您根据本条款约定办理减额交清的,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的金额则以按照该项约定变更后的为准。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2 年时仍生存,且未发生永久完全残疾的,我们按本 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 99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将按您交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 本保险条款第 6 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我们将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等于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 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1)您交付的全部保险费(您交付的全部保险费根据本条款第 3.6.4 项规定发生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为准); (2)被保险人经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祝寿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 66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 30 ﹪给付祝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 85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 30 ﹪给付祝寿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99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零时止。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均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保什么 | 保多少 |
生存金 |
有效保险金额×10% (未发生永久完全残疾,每2年领取一次) |
祝寿金 |
有效保险金额×30% (66周岁和85周岁时各领取一次)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永久完全残疾 | 已交保费或初始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