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普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乘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事故造成“评定标准”中所列伤残,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和伤残评
定原则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对
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陆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
束的,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 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陆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
残保险金。
保险金。
照被保险人在该第 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由于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载明于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请见附录)中所列伤残,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和伤残评定原则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险金、航空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1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付乘用车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6. 被保险人以非法载客并收取费用为目的驾驶乘用车。
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乘用车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班机期间,因被保险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
陆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水路公共交通
工具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保什么 | 保多少 |
普通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普通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乘用车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乘用车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陆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陆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航空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航空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过敏、未遵医嘱等;因怀孕、流产、分娩等导致的并发症;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细菌、病毒等感染;因各种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柱椎间盘突出或膨出导致的后遗症;投保前已存在的残疾状况;不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占用对面车道、超载、报废乘用车、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的情形下驾驶的;以非法载客并收取费用为目的驾驶乘用车;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