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团体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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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保障最长一年,保障因普通意外、乘用车意外、水陆空意外、轨道意外等导致的身故或伤残,保障可单独或同时投保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普通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事故导致身
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普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已产生普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我
们将扣除普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事故造成 《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发文号为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
JR/T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中所列伤残,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和伤残评定原则对其伤残进行评
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普通
意外伤残保险金。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 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 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普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乘用车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乘用车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乘用车意外身
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已产生乘用车意外伤残保
险金给付责任的,我们将扣除乘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乘用车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事故造成“评定标准”中所列伤残,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和伤残评定原则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
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乘用车意外
伤残保险金。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 180 日

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乘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三、陆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 的的 的 9 座以上的客运汽车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
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对应
的保险金额给付陆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我们对该被保险
人的受益人已产生陆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我们将扣除陆路公共交通
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 9 座以上的客运汽车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

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事故造成“评定标准”中所列伤残,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和伤残评

定原则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对
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陆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
束的,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 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陆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

残保险金。 


四、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 的的 的火车、地铁、轻轨 轻轨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
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对应的
保险金额给付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我们对该被保险人
的受益人已产生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我们将扣除轨道公共交通工
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火车、地铁、轻轨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
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事故造成“评定标准”中所列伤残,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和伤残评定
原则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对应
的保险金额给付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
的,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 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

保险金。 


五、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轮船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
内(含第 180 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
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已
产生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我们将扣除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
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轮船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
内(含第 180 日)因该事故造成“评定标准”中所列伤残,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和伤残评定原则对其伤残
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给
付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均按

照被保险人在该第 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六、航空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民航班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给
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已产生航空
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我们将扣除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民航班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事故造成“评定标准”中所列伤残,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和伤残评定原则对其伤
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
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
在该第 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由于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载明于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请见附录)中所列伤残,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和伤残评定原则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包括普
通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乘用车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陆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伤
残保险金、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伤残保

险金、航空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存在的残疾状况; 
2.  各种原因引起的过敏; 
3.  脊柱椎间盘突出或膨出导致的后遗症; 
4.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5.  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
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9.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0. 被保险人因各种治疗及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 
13.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 攀岩活动、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 探险、 武术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被保险人在驾驶乘用车期间,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身故或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

付乘用车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驾驶的; 
2. 被保险人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的情形下驾驶的; 
3. 被保险人占用对面车道驾驶的; 
4. 被保险人在超过车辆核定人数载人的情况下驾驶的; 
5. 被保险人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乘用车; 

6. 被保险人以非法载客并收取费用为目的驾驶乘用车。


三、被保险人在乘坐乘用车期间,因被保险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导致身故或

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乘用车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四、被保险人在乘坐合法运营的 9 座以上的客运汽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和民航

班机期间,因被保险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

陆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水路公共交通

工具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普通意外伤残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普通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乘用车意外伤残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乘用车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陆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陆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航空意外伤残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航空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过敏、未遵医嘱等;因怀孕、流产、分娩等导致的并发症;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细菌、病毒等感染;因各种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柱椎间盘突出或膨出导致的后遗症;投保前已存在的残疾状况;不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占用对面车道、超载、报废乘用车、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的情形下驾驶的;以非法载客并收取费用为目的驾驶乘用车;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恒安标准团体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4)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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