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且实际支付符合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医疗保险金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超过我们与您约定的免赔额的部分,我们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二、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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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就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您与我们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至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单或批注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自该保险期间的起始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八、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的牙齿治疗、镶补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矫形和整容手术;
十、被保险人的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或特别护理、特需病房;
十一、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四、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怀孕、流产、妊娠等;牙齿治疗、镶补等;健康检查、疗养等;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