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爱的延续定期寿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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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保险期间可约定,具有高额身价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本保险条款的约定执行:

 

一、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或者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6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6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周岁,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或者自本合同保险期间起 始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不含第180 日), 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6 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 疾条件的,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 周岁,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的有效保险金额 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卓越版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均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算。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保险金额

(已满18周岁可领取;保单生效含180天内因意外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永久完全残疾

保险金

(已满18周岁可领取;保单生效含180天内因意外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恒安标准爱的延续定期寿险(B款)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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